Page 356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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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參篇)






                         船名。
                         貨品名稱。

                         有關瑕疵之記載。
                         提單號碼。

                         提單之簽發日期。
                         船名。

                         提單之簽發公司名稱。
                         裝船港口。

                         卸貨港或目的地。
                         匯票承兌日期。

                         匯票兌承兌期間。
                         匯票到期日。

                         客戶 (即進口開狀申請人) 簽章。


                       至於信託收據行為應包括下列各項:

                         貨物所有權仍屬銀行所有。
                         進口商只不過代銀行辦理提貨或出售貨物。
                         貨物出售後應將貨款立即交付銀行以抵付票款。

                         報關、存儲、銷售等一切費用,銀行概不負責。

                         銀行得隨時取回貨物,以保障其權益。


                       二、如以本題之情況,為由第一買主  (Premier  Buyer)  出具信託收據予以
                           出口商  (信用狀受益人)  以換取貨運單據,而使該批貨物得以通關,

                           而後經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美國聯邦農業部和州政府農業部檢
                           驗,如檢驗合格,買主則接受該批貨物,然後才依付款條件於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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