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3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P. 353

第六章  其他相關疑難問題  339






                             entry  through  U.S.  Customs,  U.S.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U.S.
                             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 and State 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同時接

                             著又規定“Payment to be made within 5 days after release of above premier
                             buyer”。請問:(1)  何謂 Trust  Receipt?(2)  貨物運至美國是否先行交付

                             予買主,經有關機構檢驗後才付貨款?(3)  在此條款規定下,本公司若冒
                             然出貨是否承受很大風險?應如何避免?





                             一、所謂“Trust Receipt”即“信託收據”,乃由信託人 (債權人) 與被信
                                  託人  (債務人)  共同協議,由信託人供給被信託人資金或信用,並以

                                  該收據上所載標的所有權為保證,信託人保有標的物所有權,被信

                                  託人佔有標的物而出具之文件。但信託人得隨時取消信託,恢復佔
                                  有。
                                  通常使用“信託收據”方式辦理進口交易時,為在進口商缺乏資金

                                  的情況下,藉著信託收據的使用而自銀行獲得信用以完成進口交

                                  易。例如,進口商在利用遠期信用狀額度向銀行申請開發信用狀,
                                  當進口貨物到達進口地,匯票及有關之貨運單據也寄達進口地的開

                                  狀銀行時,進口商可以在辦理贖單或擔保提貨時  (貨運單據未寄達開
                                  狀銀行時),先出具信託收據和銀行應徵提之確保債權書單據  (如還

                                  款本票、一定成數之定期存單或一定成數之代收票據),交與銀行以
                                  換取貨運單據或擔保提貨書,憑以辦理提貨,然後出售,再以所得

                                  價款於到期時  (前)  償還銀行。在貨款清償前,貨物所有權仍屬於銀
                                  行,所以採用此種辦法,進口商可得到信用融資便利,對於進口商

                                  之資金調度頗有助益。
                                  目前國內某外匯銀行進口所使用之信託收據格式及說明如下:
   348   349   350   351   352   353   354   355   356   357   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