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0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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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參篇)


















                           本公司為一貿易商,經營汽車零件出口,市場遍及東南亞、中東等

                       國,近年來隨著台商到大陸投資設廠的日益增多,因此國外信用狀開至
                       台灣,而貨物從大陸出口的情形也日益普遍,類此情形,由於信用狀之

                       受益人為在台灣之公司,發貨人  (Shipper)  卻在大陸,或者產地證明、檢
                       驗證明可能由大陸簽發【所謂第三者單據 (Third Party Documents)】之問

                       題,令本公司頗感困惑,因此請就第三者提單 (Third Party Shipper) 與第
                       三者單據 (Third Party Documents) 之意義及兩者之區別加以說明之。





                       一、所謂第三者提單 (Third Party Shipper)  正確中文名稱應為「第三者託

                           運人」。意為受益人所提示之運送單據上之發貨人  (Consignor)  或託
                           運人  (Shipper)  不是信用狀上之受益人本身,而是以第三者作為運送
                           單據上之發貨人或託運人之謂。該第三者於實務上稱為“Third Party

                           Shipper”,而以該方式發行之提單則稱為「第三者提單」,英文名

                           稱為“Third Party Bill of Lading”。
                           所謂第三者單據 (Third Party Documents) 意指由信用狀受益人以外之

                           第三者所簽發之單據,但應不包括商業發票、運送單據及保險單
                           據,一般泛指該三種單據以外之其他單據之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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