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6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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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參篇)






                            3. 單據之提示須符合「國際標準銀行實務」。
                              惟「國際標準銀行實務」並非僅限於國際商會第 681 號出版物

                              「國際標準銀行實務」(ISBP)  所規範之審單實務,尚包括審單以
                              外於信用狀交易中常見的一般銀行實務,以筆者之瞭解;

                               係指:
                            4.  國際商會銀行技術委員會之見解  (Opinions  of  the  ICC  Banking

                              Commission):國際商會銀行委員會提送要求回應有關信用狀的一
                              切問題,經專家討論,一個問題變成一種見解,供 L/C 交易之各

                              方參酌。
                            5.  「國際商會信用狀糾紛專家意見」國際商會因應信用狀關係人

                              間,在信用狀交易時,因 L/C 內容,信用狀統一慣例或相關詮釋

                              之條文未規定或規定不清,而發生糾紛時,為協助解決紛爭,於
                              1996 年 9 月以 577 號出版物頒訂「國際商會信用狀糾紛專家意見
                              規則」(ICC  Documentary  Credit  Dispute  Expertise  Rules ,簡稱

                              DOCDEX) 供信用狀關係人參酌。

                            6. 外國法律及交易習慣:
                              依據 UCP600 第 37 條 d 項

                              「申請人應受外國法律及習慣加諸於銀行之一切義務與責任之拘
                              束,並負補償之責。」


                       二、L/C 規定銀行審查單據時間


                           依據 UCP600 第 14 條 b 項規定
                           「依指定而行事之指定銀行,保兌銀行,如有者,及開狀銀行應各

                       自提示日之次日起最長五個銀行營業日,以決定提示是否符合。
                           此一期間不因提示之當日或之後適逢任何有效期限或提示期間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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