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6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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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參篇)
3. 單據之提示須符合「國際標準銀行實務」。
惟「國際標準銀行實務」並非僅限於國際商會第 681 號出版物
「國際標準銀行實務」(ISBP) 所規範之審單實務,尚包括審單以
外於信用狀交易中常見的一般銀行實務,以筆者之瞭解;
係指:
4. 國際商會銀行技術委員會之見解 (Opinions of the ICC Banking
Commission):國際商會銀行委員會提送要求回應有關信用狀的一
切問題,經專家討論,一個問題變成一種見解,供 L/C 交易之各
方參酌。
5. 「國際商會信用狀糾紛專家意見」國際商會因應信用狀關係人
間,在信用狀交易時,因 L/C 內容,信用狀統一慣例或相關詮釋
之條文未規定或規定不清,而發生糾紛時,為協助解決紛爭,於
1996 年 9 月以 577 號出版物頒訂「國際商會信用狀糾紛專家意見
規則」(ICC Documentary Credit Dispute Expertise Rules ,簡稱
DOCDEX) 供信用狀關係人參酌。
6. 外國法律及交易習慣:
依據 UCP600 第 37 條 d 項
「申請人應受外國法律及習慣加諸於銀行之一切義務與責任之拘
束,並負補償之責。」
二、L/C 規定銀行審查單據時間
依據 UCP600 第 14 條 b 項規定
「依指定而行事之指定銀行,保兌銀行,如有者,及開狀銀行應各
自提示日之次日起最長五個銀行營業日,以決定提示是否符合。
此一期間不因提示之當日或之後適逢任何有效期限或提示期間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