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1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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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用狀、押匯文件製作相關疑難問題 107
3. 匯票金額:此欄之金額應填上阿拉伯數字及幣別。匯票金額原則
上應與發票金額一致,但信用狀另有規定應從其規定,例如 L/C
規定受益人得支取之金額為發票金額之 50%,則匯票金額應為發
票金額之一半。
4. 匯票期限:匯票期限 (Usance) 應依信用狀之規定填製,如為見票
即付者,應在 AT 與 SIGHT 之間,以“XXXXXX”予以註記,倘見
票後 180 天付款者,應填入“180 days”之字樣。
5. 匯票文字金額:為避免匯票金額的錯誤,應再將金額以文字大寫
繕打。
6. 出票條款:填列開狀行之名稱。
信用狀號碼:此欄之信用狀號碼必須載明,俾使付款者曉得其付
款之依據。
信用狀開狀日期。
7. 付款人 (Drawee):依據 ISBP (2013)745 (國際標準銀行實務) 第
B1a 條規定
中譯
要求匯票時,匯票必須以信用狀所規定之銀行為付款人。
L/C 上規定 Drawn on……或 Value on……,此“ON”後面之主體
就是付款人。付款人又稱被發票人,要填製在匯票左下角的“TO”
之後,可能情形有下列數種之一:
(1) ON applicant (或 Opener,Accountee):填寫進口商之名稱及
地址。
依前信用狀統一慣例 (UCP500) 第 9 條規定,信用狀不應規定
以開狀申請人 (及進口商) 為匯票付款人,如 L/C 仍作此要
求,銀行將任該匯票為額外之單據 (additional docu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