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1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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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用狀、押匯文件製作相關疑難問題  107






                                  3.  匯票金額:此欄之金額應填上阿拉伯數字及幣別。匯票金額原則
                                    上應與發票金額一致,但信用狀另有規定應從其規定,例如 L/C

                                    規定受益人得支取之金額為發票金額之 50%,則匯票金額應為發
                                    票金額之一半。

                                  4.  匯票期限:匯票期限  (Usance)  應依信用狀之規定填製,如為見票
                                    即付者,應在 AT 與 SIGHT 之間,以“XXXXXX”予以註記,倘見

                                    票後 180 天付款者,應填入“180 days”之字樣。
                                  5.  匯票文字金額:為避免匯票金額的錯誤,應再將金額以文字大寫

                                    繕打。
                                  6. 出票條款:填列開狀行之名稱。

                                    信用狀號碼:此欄之信用狀號碼必須載明,俾使付款者曉得其付
                                    款之依據。

                                    信用狀開狀日期。
                                  7.  付款人  (Drawee):依據 ISBP  (2013)745  (國際標準銀行實務)  第

                                    B1a 條規定

                                     中譯
                                     要求匯票時,匯票必須以信用狀所規定之銀行為付款人。

                                     L/C 上規定 Drawn  on……或 Value  on……,此“ON”後面之主體
                                     就是付款人。付款人又稱被發票人,要填製在匯票左下角的“TO”

                                     之後,可能情形有下列數種之一:
                                     (1)  ON  applicant  (或 Opener,Accountee):填寫進口商之名稱及

                                        地址。
                                        依前信用狀統一慣例 (UCP500) 第 9 條規定,信用狀不應規定

                                        以開狀申請人  (及進口商)  為匯票付款人,如 L/C 仍作此要
                                        求,銀行將任該匯票為額外之單據 (additional docu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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