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5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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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用狀、押匯文件製作相關疑難問題 111
相抵觸當然可拒付。
國際商會亦有類似之結論
CONCLUSION
Considering drafts as additional documents, banks will check such
documents on the basis of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e underlying
credit. [ICC Publication No.565 (E), R205]
中譯如下
國際商會結論
顧及匯票係屬額外單據 (Additional Document),銀行將依據信用狀
上所規定的條款條件,來審核是項 (額外) 單據。
依據 ISBP (2013) 第 B18a、B18b 項之規定
中譯
B18a.信用狀簽發時,不可要求以申請人為匯票之付款人。
B18b.如信用狀要求提示以申請人為付款人之匯票時,僅應依信用
狀所明確敘明之範圍內予以審查,否則循 UCP600 第十四條
(f) 項之規定。
據此,得以 L/C 之申請人為匯票付款人,但依據 UCP600 第 14 條
「審查單據之標準」f 項及 d 項之規定予以審查。
f 項「除運送單據,保險單據及商業發票外,若信用狀要求單據之提
示,而未規定該單據係由何人簽發或其資料內容,則銀行將就所提
示者照單接受,但以其內容顯示符合所需單據之功能,且其他方面
亦依照第 14 條 d 項之規定為條件。」
d 項「當依信用狀本文、單據本身及國際標準銀行實務審閱時,單據
中之資料無須與該單據之資料,任何其他規定之單據或信用狀中之
資料完全一致,但不得互相牴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