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3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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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用狀、押匯文件製作相關疑難問題  109






                                    中譯
                                    匯票應由受益人為發票人並簽署,且表明發票日期。

                                    即出口商,或信用狀之受益人。故此欄應填出口商之公司名稱,
                                    並須由公司有權人員簽署。

                             (四)應注意事項
                                  1.  匯票上更正或更改除蓋更正章外,另必須由發票人加以簽章或簡

                                    簽確認,依 ISBP(2013)第 B16 條規定
                                    中譯

                                    匯票上如有更正及更改,應顯示業經發票人加註簽字或簡簽方式
                                    確認。

                                  2.  有些國家法令規定不接受更正或更改之匯票:依 ISBP(2013)第
                                    B17 條規定

                                    中譯
                                    如匯票上之資料不允許更改者,開狀銀行應於信用狀中載明。




















                                    「額外單據」之名稱僅在 UCP500 及 ISBP (2003) 版本出現,依上

                                    列條款解釋:
                                  1.  所謂額外單據  (An  Additional  Document):依據 UCP500 第 9 條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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