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4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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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參篇)
(二)押匯銀行非為信用狀之開狀銀行/保兌銀行或直接信用狀之指定銀
行時,須探討「出口押匯」之意義:
依銀行公會會員 94.8.4 全授字第 1934 號函頒佈之「授信準則」
「謂出口商因出口貨品或輸出營務,而得向國外收取之信用狀款
項,由會員 (銀行) 先予墊付,同時將該信用狀項下之押匯單據讓與會員
供作擔保,委託會員 (銀行) 向國外開狀銀行收取款項並償返墊款之融通
方式。辦理出口押匯,會員 (銀行) 必須明瞭借款人之外銷業務近況,外
銷地區情報,信用狀開狀銀行或保兌銀行之信用地位,俾對墊付款項能
否從國外順利收回,作適當判斷。」
意即,出口押匯係屬經常性之融資,押匯銀行寄望墊付出口票款
後,可將開狀銀行或保兌銀行償付之 L/C 款項作為償還墊款之來源,循
此,押匯銀行為求順利收回押匯款需嚴格審核單據,並依 UCP600 第 14
條 a 項之規定「依指定而行事之指定銀行,保兌銀行,如有者,及開狀
銀行須僅以單據為本,審查提示藉以決定單據表面所示是否構成符合之
提示。」藉以審核單據。
由於台灣的銀行對出口押匯採認為融資行為,當出口押匯遭開狀銀
行拒付時,押匯銀行都會依據受益人 (出口商) 所出具之「出口押匯申請
書-Application for Negotiable of Draft under L/C」或「出口押匯總質權書-
General Letter of Hypothecation」中訂立之有關條款「押匯匯票經貴行承
作後,倘因押匯或跟隨任何單據與信用狀條款規定不符或其他任何理由
而遭開狀銀行拒付或拒絕處理,一經貴行通知,立約人願負全責,隨時
償付貴行先行墊付本息。」此乃在有追索權之前提下,對受益人即為之
付款,因此,除非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押匯銀行之惡意行為所致,否則開
狀銀行拒付時,受益人應償返墊款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