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3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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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用狀、押匯文件製作相關疑難問題  99








                                  來函所稱,押匯銀行未審核押匯文件之過失,押匯銀行可否向出口

                             商追索押匯款項乙事,應從外匯銀行在押匯過程中所扮演之角色去探
                             討:


                             一、依 UCP600 第 14 條 a 項


                                  「依指定而行事之指定銀行,保兌銀行,如有者,及開狀銀行須僅

                             以  單  據  為  本  ,  審  查  提  示  藉  以  決  定  單  據  就  表  面  所  示  是  否  構  成  符  合  之  提
                             示」,又

                                  UCP600 第 15 條 a、b、c 項
                                  a. 若開狀銀行決定提示係屬符合,該銀行須為兌付。

                                  b.  若保兌銀行決定提示係屬符合,該銀行須為兌付或轉購,並將單
                                    據遞送開狀銀行。

                                  c.  若指定銀行決定提示係屬符合且兌付或讓購時,該行須將單據遞
                                    送保兌銀行或開狀銀行。

                                  UCP600 第 12 條 c 項
                                  「指定銀行非保兌銀行時,其收受或審查及遞交單據,並不使該指

                             定銀行承擔兌付或讓購之責任,亦不構成兌付或讓購之行為。」
                             (一)依據上述規定審查單據之責任及提示是否符合在開狀銀行或保兌

                                    銀行  (如有者)  及開狀銀行在 L/C 上指定之銀行,且押匯銀行如係
                                    該押匯信用狀之開狀銀行、保兌銀行、或該信用狀係直接信用狀

                                    (Straight L/C-開狀銀行規定受益人須將匯票及單據向開狀銀行或其

                                    指定銀行直接提示者)  之指定銀行,因在無追索權之前提下,對發
                                    票人付款,故不得向受益人 (出口商) 要求追還押匯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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