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3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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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用狀、押匯文件製作相關疑難問題 99
來函所稱,押匯銀行未審核押匯文件之過失,押匯銀行可否向出口
商追索押匯款項乙事,應從外匯銀行在押匯過程中所扮演之角色去探
討:
一、依 UCP600 第 14 條 a 項
「依指定而行事之指定銀行,保兌銀行,如有者,及開狀銀行須僅
以 單 據 為 本 , 審 查 提 示 藉 以 決 定 單 據 就 表 面 所 示 是 否 構 成 符 合 之 提
示」,又
UCP600 第 15 條 a、b、c 項
a. 若開狀銀行決定提示係屬符合,該銀行須為兌付。
b. 若保兌銀行決定提示係屬符合,該銀行須為兌付或轉購,並將單
據遞送開狀銀行。
c. 若指定銀行決定提示係屬符合且兌付或讓購時,該行須將單據遞
送保兌銀行或開狀銀行。
UCP600 第 12 條 c 項
「指定銀行非保兌銀行時,其收受或審查及遞交單據,並不使該指
定銀行承擔兌付或讓購之責任,亦不構成兌付或讓購之行為。」
(一)依據上述規定審查單據之責任及提示是否符合在開狀銀行或保兌
銀行 (如有者) 及開狀銀行在 L/C 上指定之銀行,且押匯銀行如係
該押匯信用狀之開狀銀行、保兌銀行、或該信用狀係直接信用狀
(Straight L/C-開狀銀行規定受益人須將匯票及單據向開狀銀行或其
指定銀行直接提示者) 之指定銀行,因在無追索權之前提下,對發
票人付款,故不得向受益人 (出口商) 要求追還押匯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