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1 -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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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不動產抵押權之實行暨強制執行有關問題 269
抵押權人得先聲請法院更正裁定,再據以執行。
註 1:最高法院 80 年度第 4 次民事庭會議 (二) 決議:
最高限額抵押權,於抵押權成立時,未必先有債權存在,
固不得因抵押權之登記而逕行准許拍賣抵押物,惟抵押權人提
出證據證明有抵押債權存在時,縱然債務人或抵押人否認各該
證據為真正,對抵押債權之是否存在有所爭執,法院仍需就證
據為形式上之審查,而為准駁。題示情形,形式上既有債務人
名義之借據,用以證明抵押債權存在,法院即應許可拍賣抵押
物。
註 2:最高法院 93 年台抗字第 905 號裁定要旨:
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於最高限額抵押,法院需
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有抵押權登記擔
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應為准
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於債務人或抵押人否認各該文件為真
正,對抵押債權之存否有所爭執,則應另循訴訟途徑解決,抵
押權人無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前,先行訴請確認其權利存在。
註 3:張登科著,強制執行法,民國 99 年 2 月修訂版,第 48 頁參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