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0 -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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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三、債務人如對於法院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不服,當可提出抗告,
                            惟法院亦僅能依前述之原則就形式上審查,債務人如對債權及抵

                            押權之存否有爭執,應依強制執行法第 14 條之規定,於強制執行
                            程序中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以求救濟 (註 2)。拍賣抵押物之裁

                            定不待確定,即得為執行名義,故縱使債務人提出抗告,抵押權
                            人仍得憑以聲請強制執行 (註 3)。

                        四、以法院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如發現抵押物所
                            有權於裁定後已移轉第三人,因抵押權有追及效力,且該第三人

                            依強制執行法第 4 條之 2 規定,亦為執行名義效力所及之人,抵
                            押權人得直接對該第三人強制執行。惟若於裁定前即已移轉所有

                            權,抵押權人得先聲請法院更正裁定,再憑原裁定及更正後之裁
                            定對現在之所有權人強制執行。






                        一、法院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性質上為「對物之執行名義」,僅
                            能執行該抵押物,經拍賣抵押物而無法受償之債權,執行法院不

                            發給債權憑證,必須另行訴追。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者,該不動
                            產上之抵押權,因抵押物之拍賣而消滅。

                        二、債務人如對於法院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不服,當可提出抗告,
                            惟法院亦僅就形式上審查,債務人如對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有爭

                            執,應另循訴訟途徑解決。債務人即使提出抗告,亦不能停止執
                            行。

                        三、強制執行時,如發現抵押物所有權已於裁定後移轉第三人,抵押
                            權人得直接對該第三人強制執行。若於裁定前即已移轉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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