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3 - 不良債權交易課稅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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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三  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  233




                                產登記機關塗銷前項註記。

                                                       第二節  訂定底價


                             第 13 條
                                公正第三人應設置五人以上之不動產拍賣底價評定委員會,決議受託拍賣

                                之不動產底價並提報常務董事會或董事會備查。
                                前項底價評定委員會之成員,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為建築師、不動產估價師

                                或實際從事估價工作五年以上專責估價人員及不動產經紀人。
                                公正第三人受託公開拍賣不動產時,應依董事會通過之底價評定辦法,就

                                土地及建築物分別覈實評定。
                             第 14 條

                                公正第三人依前條所定之拍賣底價,應通知抵押人、債務人及債權人給予
                                陳述意見之機會。

                                抵押人、債務人或債權人對於所定之拍賣底價,如有異議應於通知到達之
                                日起七日內併同事證向公正第三人提出陳述意見。

                                前項異議提出後,應即由評定委員會依據異議人所提事證及意見重新評
                                核,如認為有理由者,應重新核定底價,無理由者底價即為確定,並通知

                                異議人。
                             第 15 條

                                公正第三人辦理不動產拍賣底價評定前,應至拍賣不動產現場查勘,並應
                                拍照及作成查勘紀錄記載該不動產之使用情形。

                                前項查勘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拍賣抵押土地時,該土地上之使用情形,如土地上有工作物或農作物

                                    時,其權利者。
                                二、建築物之占有使用人,如非為抵押人或債務人占有時,其占有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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