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4 - 不良債權交易課稅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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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占有之原因。
第三節 拍賣公告
第 16 條
公正第三人公開拍賣不動產應載明下列事項,透過電腦網路揭示並於總公
司或分公司所在地公告至拍賣日期,及登載於全國性新聞紙連續三日以
上:
一、不動產之所在地,種類、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及其他應記明之事
項。
二、拍賣之日、時、場所及方式。
三、拍賣底價。
四、交付價金之期限,其採分期給付者,其第一期應繳金額、期數及期
限。
五、定有應買資格或條件者,其資格或條件。
六、閱覽不動產相關資料之處所及日、時。
七、應繳納之保證金額及方式。
八、得標人未依限繳足價金時,保證金之處理方式。
前項公告事項內容並應通知抵押人、債務人及債權人。
第 17 條
拍賣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七日多於十四日。
第四節 拍賣
第 18 條
不動產之拍賣,得以投標、競相喊價或以電腦網路方式為之。
公正第三人利用電腦網路方式拍賣時,應事先擬具作業辦法經董事會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