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4 - 不良債權交易課稅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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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占有之原因。

                                                  第三節  拍賣公告


                        第 16 條
                          公正第三人公開拍賣不動產應載明下列事項,透過電腦網路揭示並於總公

                          司或分公司所在地公告至拍賣日期,及登載於全國性新聞紙連續三日以
                          上:

                          一、不動產之所在地,種類、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及其他應記明之事
                              項。

                          二、拍賣之日、時、場所及方式。
                          三、拍賣底價。

                          四、交付價金之期限,其採分期給付者,其第一期應繳金額、期數及期
                          限。

                          五、定有應買資格或條件者,其資格或條件。
                          六、閱覽不動產相關資料之處所及日、時。

                          七、應繳納之保證金額及方式。
                          八、得標人未依限繳足價金時,保證金之處理方式。

                          前項公告事項內容並應通知抵押人、債務人及債權人。
                        第 17 條

                          拍賣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七日多於十四日。

                                                    第四節  拍賣


                        第 18 條
                          不動產之拍賣,得以投標、競相喊價或以電腦網路方式為之。

                          公正第三人利用電腦網路方式拍賣時,應事先擬具作業辦法經董事會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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