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5 - 不良債權交易課稅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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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三 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 235
過,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辦理。
拍賣應拍歸出價最高,且逾拍賣底價之投標人。
第 19 條
以投標方式之拍賣,投標人應以書件密封投入公正第三人所設之標匭。
前項書件,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投標人之姓名或名稱、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或統一編號及地址。
二、願買之不動產。
三、願出之價額。
第 20 條
投標不依前條所定投標方式為之,或應繳納保證金而未全額繳納者或出價
未達拍賣底價,其投標無效。
第 21 條
以投標方式之拍賣,於投標結束後應立即由執行拍賣人員當眾開標,並朗
讀之。
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
增加價額者,以抽籤定其得標人。
第 22 條
以競相喊價方式之拍賣,應設置公開競相喊價之場所,其設置及競價規則
應由公正第三人擬具後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執行拍賣人員應對每次出價高喊三次後,如無其他較高出價,應以拍
板或其他方法,為拍定之表示。
第 23 條
得標人未於公告所定期限內繳足價金,或其採分期給付價金而未繳足第一
期應繳金額者,其得標無效。
投標之得標人發生前項情形時,公正第三人應對於本次所出價格高於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