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5 - 不良債權交易課稅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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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三  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  235




                                過,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辦理。
                                拍賣應拍歸出價最高,且逾拍賣底價之投標人。

                             第 19 條
                                以投標方式之拍賣,投標人應以書件密封投入公正第三人所設之標匭。

                                前項書件,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投標人之姓名或名稱、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或統一編號及地址。

                                二、願買之不動產。
                                三、願出之價額。

                             第 20 條
                                投標不依前條所定投標方式為之,或應繳納保證金而未全額繳納者或出價

                                未達拍賣底價,其投標無效。
                             第 21 條

                                以投標方式之拍賣,於投標結束後應立即由執行拍賣人員當眾開標,並朗
                                讀之。
                                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

                                增加價額者,以抽籤定其得標人。

                             第 22 條
                                以競相喊價方式之拍賣,應設置公開競相喊價之場所,其設置及競價規則
                                應由公正第三人擬具後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執行拍賣人員應對每次出價高喊三次後,如無其他較高出價,應以拍

                                板或其他方法,為拍定之表示。
                             第 23 條
                                得標人未於公告所定期限內繳足價金,或其採分期給付價金而未繳足第一

                                期應繳金額者,其得標無效。

                                投標之得標人發生前項情形時,公正第三人應對於本次所出價格高於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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