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7 - 不良債權交易課稅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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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三  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  237




                                依前項規定再行拍賣時,得酌減拍賣底價,每次酌減數額不得逾百分之二
                                十。

                             第 26 條
                                依前條再行拍賣如仍未拍定時,公正第三人應終止再行拍賣。但經抵押人

                                同意者得再行拍賣一次。
                                公正第三人依前項但書再行拍賣時,得酌減拍賣底價,酌減數額不得逾上

                                次拍賣底價百分之二十。

                             第 27 條
                                再行拍賣期日,距上次拍賣期日不得少於十五日多於三十日。

                                                       第六節  移轉登記


                             第 28 條
                                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依拍賣條件繳足價金後,公正第三人應發給拍定證

                                明書。
                                買受人得持前項公正第三人發給之拍定證明書,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逕向
                                不動產登記機關申請權利移轉登記及抵押權塗銷登記,不須會同抵押人申

                                請。

                             第 29 條
                                抵押人或債務人應交出之不動產,現為抵押人或債務人占有,買受人得依
                                民事訴訟程序請求法院排除,或第三人於依第十五條規定作成查勘紀錄後

                                不法占有,而涉有刑事犯罪行為者,買受人得以刑事事件向當地警察機關

                                備案處理。

                                                         第四章  附則


                             第 3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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