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2 - 不良債權交易課稅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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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未依第二條規定辦理業務。
                          二、辦理經認可之業務有未依規定辦理,情節重大,或違法經檢察官起訴

                              者。
                          三、不符第三條或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情形,經限期改善而未改善

                              者。
                          四、未經核准辦理第六條規定以外之業務,經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

                          五、違反第七條或第八條規定,經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



                                         第三章  公正第三人之公開拍賣程序


                                                  第一節  委託拍賣

                        第 11 條
                          委託拍賣契約應以書面為之,至少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債權人。
                          二、抵押權順位。

                          三、執行名義種類。
                          四、取得執行名義費用。

                          五、實際債權金額。
                          六、委託拍賣標的物。

                          七、拍賣方式。
                          八、拍賣費用。

                        第 12 條
                          公正第三人受託辦理不動產之拍賣,應於受託後函請不動產登記機關於登

                          記簿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公正第三人拍賣中」。
                          如終止委託拍賣或發生不再拍賣事由時,公正第三人應於七日內函請不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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