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8 - 不良債權交易課稅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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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錄三: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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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 條
                          本辦法依據金融機構合併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公正第三人應本獨立、客觀與公正精神辦理第六條規定之業務,以平衡債

                          務人及債權人之權益。


                        第二章  公正第三人之認可

                        第 3 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機構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認可為公正第三人:

                          一、實收資本額新臺幣十億元以上之股份有限公司。
                          二、法人股東持股占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十以上。

                          三、員工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下列資格者:
                          (一) 不動產估價師或實際從事估價工作五年以上專責估價人員十人以上。

                          (二) 律師一人以上。
                          (三) 會計師一人以上。

                          (四) 建築師一人以上。
                          (五) 土地登記代理人二人以上。

                          (六) 不動產經紀人五人以上。

                        第 4 條
                          符合前條資格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認可:
                          一、公司登記證件或發起人會議紀錄。

                          二、公司章程。章程應記載董事九人以上、監察人三人以上,其中三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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