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1 - 不良債權交易課稅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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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三  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  231




                                    此限。
                                十、有事實證明曾經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活動,足以顯示其不

                                    適合從事公正第三人業務者。
                                董事或監察人為法人者,前項規定,於該法人代表人或指定代表行使職務

                                之人,準用之。
                             第 8 條

                                公正第三人之經理人,除不得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事外,應具備下列資格
                                之一:

                                一、具備第三條第三款所定資格之一並從事相關專業業務二年以上者。
                                二、具有碩士以上學位,曾任金融、估價、建築經理、仲介相關機構或

                                    公、民營企業主管職務二年以上,或曾在國內、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
                                    任金融、估價、建築經理、仲介等相關課程講師以上職務三年,成績

                                    優良者。
                                三、大專以上學校畢業,曾任金融、估價、建築經理、仲介相關機構或

                                    公、民營企業主管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四、曾任金融、估價、建築經理、仲介相關機構或公、民營企業主管職務

                                    五年以上者。
                                五、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其具備拍賣等專業知識或專業經驗,可健全有效

                                    經營公開拍賣業務,並事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前項所稱經理人,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經理、副經理。

                             第 9 條
                                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已獲認可者,如發現其申請事項或檢附文件有虛偽不實

                                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認可。

                             第 10 條
                                經認可之公正第三人,有下列事由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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