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1 - 不良債權交易課稅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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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三 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 231
此限。
十、有事實證明曾經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活動,足以顯示其不
適合從事公正第三人業務者。
董事或監察人為法人者,前項規定,於該法人代表人或指定代表行使職務
之人,準用之。
第 8 條
公正第三人之經理人,除不得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事外,應具備下列資格
之一:
一、具備第三條第三款所定資格之一並從事相關專業業務二年以上者。
二、具有碩士以上學位,曾任金融、估價、建築經理、仲介相關機構或
公、民營企業主管職務二年以上,或曾在國內、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
任金融、估價、建築經理、仲介等相關課程講師以上職務三年,成績
優良者。
三、大專以上學校畢業,曾任金融、估價、建築經理、仲介相關機構或
公、民營企業主管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四、曾任金融、估價、建築經理、仲介相關機構或公、民營企業主管職務
五年以上者。
五、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其具備拍賣等專業知識或專業經驗,可健全有效
經營公開拍賣業務,並事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前項所稱經理人,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經理、副經理。
第 9 條
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已獲認可者,如發現其申請事項或檢附文件有虛偽不實
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認可。
第 10 條
經認可之公正第三人,有下列事由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