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9 - 不良債權交易課稅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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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三  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  229




                                    一以上應由具法律、會計、建築學識及經驗之專家擔任,並報經主管
                                    機關核備。

                                三、股東或發起人名冊。
                                四、董事、監察人或預定董事、監察人名冊。

                                五、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六、實收資本額扣除累積虧損後仍達新臺幣十億元並經會計師簽證,或代

                                    收股款之銀行名稱、地址及發起人已依規定繳足股款證明。
                                七、業務章則。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提出之文件。
                                經主管機關審查認可者,應發給認可證明。

                             第 5 條
                                前條第一項第七款業務章則,至少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組織結構及部門職掌。
                                二、不動產拍賣底價評定辦法及擬辦理各項拍賣作業流程。

                                三、不動產拍賣底價評定委員會之設置及組成。
                                四、不動產資料庫之建置。

                                五、內部管理及會計控制制度。
                                六、人員配置、管理及培訓。

                                七、經營業務之原則及方針。
                                八、計費標準。

                             第 6 條
                                經認可之公正第三人以辦理下列業務為限:

                                一、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受資產管理公司之委託辦理抵押不
                                    動產之公開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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