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1 - 次貸風暴下的省思-解開CDS及CDO密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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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 NY Law                        1995 London Law

                           (  Security Interest  )               (  Title Transfer  )
              形式        設  定  抵押  權,需    至債券發       所有權的      移  轉,   Custodian  於  此債券   上  註
                        行  當地  法院  設  定  抵押  權      記  ,該  抵押   品為   接受  者  資  產。

                                                     •   並  未  從提  供  者  帳  上  移  除。
                          未

                                      帳
            會
                                   者
                                 供
                                             除
                            從提
                   理
               計處
                                          移

                                        上
                        並
                                                     •   在  英  國法下,認定只是在交易  需  移  轉,  若未發 返還  生信用事件,  期間  內所
                                                              時的
                                                       有權
                                                            暫
                                                       接受
                                                                                 提
                                                                                   供
                                                                                      者,因之
                                                                          品
                                                            者
                                                              仍
                                                                   將抵押

              抵押  品     接受  者不   可  以  做運  用         •   並  未  在交易 可  以  初始  時從提  用。  供  者  帳  上  移  除。
                                                                   做任何運
                                                       接受
                                                            者
            運  用權利
                                                    •   但當曝   險(   Exposure  )下降或     未實現損
                                                       失減少    (  Unrealized Loss  ),  接受  者有
                                                       返還   Collateral  的義務。
                                                     •   接受  者不必   返還相同     的  債券  ,  可選擇同
                                                       類  型  、  同數  量、  相同  名目的    債券返還     。
                                                     •   接受  方所有。
               息歸
            利
                        提

                             者所有,利
                                         息
                   屬
                                           所得
                                                稅
                          供

                        依提
                            供
                                             。
                                   稅率扣繳
                               者的
                                                     •   但  利  息  視為擔保品 未實現損失減少  價值  的一  ,  部  分,  方需  當曝  連
                                                       險下降或
                                                                                   接受
                                                     •   同  利  息  一起  稅較複雜 返還  。    。  實  務上,為了  接受  方  避免  會
                                                            所得
                                                       利
                                                          息
                                                                        ,提
                                                       複雜
                                                                                           間
                                                              稅負問題
                                                                            供
                                                                               者與
                                                            的
            (  四  )  風險預告書                             另做適當     的  安排  (  例  如換  息  )。
               1.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                 推廣  文  宣  ,應  清楚  、  公  正及不   誤  導客戶,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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