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16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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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檢查與報告
第二十條 專業管理機構除按照管理辦法第七十一條和管理指引第六章有
關要求,向中國保監會報告債權投資計畫設立和運營的情況
外,每年度應當至少報告一次以下內容:
(一)子公司或者事業部運營狀況;
(二)信用評估部門運作狀況;
(三)各級管理人員履職情況。
如遇突發事件,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告應急管
理情況。
第二十一條 中國保監會按照本指引,對專業管理機構債權投資計畫設立
業務進行監管。專業管理機構提交備案材料存在虛假記載、
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保監會將依法對違規機構
和人員給予行政處罰,禁止保險公司投資該專業管理機構設立
的投資計畫。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專業管理機構滿足本指引第二章相關規定的,方可開展相關
業務。
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批准的重大項目,其償債主體、項目資質、投資額度
和期限可以適當調整。
第二十四條 本指引所稱債權投資計畫僅限於普通債權投資計畫,設立嵌
入可轉換權利等債權投資計畫的規則,由中國保監會另行制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