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16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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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檢查與報告

                      第二十條  專業管理機構除按照管理辦法第七十一條和管理指引第六章有

                                 關要求,向中國保監會報告債權投資計畫設立和運營的情況
                                 外,每年度應當至少報告一次以下內容:

                                 (一)子公司或者事業部運營狀況;
                                 (二)信用評估部門運作狀況;

                                 (三)各級管理人員履職情況。
                                 如遇突發事件,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告應急管

                                 理情況。
                      第二十一條  中國保監會按照本指引,對專業管理機構債權投資計畫設立

                                   業務進行監管。專業管理機構提交備案材料存在虛假記載、
                                   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保監會將依法對違規機構

                                   和人員給予行政處罰,禁止保險公司投資該專業管理機構設立
                                   的投資計畫。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專業管理機構滿足本指引第二章相關規定的,方可開展相關
                                   業務。

                      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批准的重大項目,其償債主體、項目資質、投資額度
                                   和期限可以適當調整。

                      第二十四條  本指引所稱債權投資計畫僅限於普通債權投資計畫,設立嵌

                                   入可轉換權利等債權投資計畫的規則,由中國保監會另行制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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