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13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P. 613

597





                                      本條所稱投資餘額,為保險行業合併計算的餘額。
                           第十二條  專業管理機構應當設計清晰、明確和有效的交易結構,重點關
                                      注以下內容:

                                      (一)各方當事人制衡機制和內部防火牆制度;

                                      (二)主要風險、誘發事項和控制措施;
                                      (三)退出機制、資金償還途徑和有關各方責任;

                                      (四)一組項目下的子項目應當隸屬同一償債主體和專案方,
                                            投資標的具有同一屬性且存在必然聯繫。子專案必須分

                                            別開立財務帳戶,確定對應資產,不得相互佔用資金。
                                      仲介服務機構應當對專業管理機構設立債權投資計畫的合法合

                                      規性做出明確的判斷和結論,並出具相關證明檔,保證提供資
                                      訊及時、真實、準確、完整。

                           第十三條  專業管理機構設立債權投資計畫,應當按照市場公允原則,綜
                                      合考慮運營成本、履行職責等需要,收取產品管理費用。債權

                                      投資計畫規模在 20 億元以下的,管理費率每年暫不低於
                                      0.4%,債權投資計畫規模在 20 億元以上(含 20 億元)的,管

                                      理費率每年暫不低於 0.3%,具體費率由當事人協商決定。專業
                                      管理機構不得利用債權投資計畫資產進行利益輸送,不得採用

                                      壓低費率標準、打折或者變相打折等手段,排擠市場對手,實
                                      施惡性競爭。

                           第十四條  專業管理機構設立債權投資計畫,其業務規模必須與資本金相
                                      適應。每設立一個債權投資計畫,應當從管理費年收入中計提

                                      一定比例的風險準備金,計提比例暫不低於管理費收入的 10
                                      %,主要用於賠償專業管理機構違法違規、違反受託合同、操

                                      作錯誤、管理失職等,給債權投資計畫資產或者債權投資計畫
   608   609   610   611   612   613   614   615   616   617   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