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13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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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所稱投資餘額,為保險行業合併計算的餘額。
第十二條 專業管理機構應當設計清晰、明確和有效的交易結構,重點關
注以下內容:
(一)各方當事人制衡機制和內部防火牆制度;
(二)主要風險、誘發事項和控制措施;
(三)退出機制、資金償還途徑和有關各方責任;
(四)一組項目下的子項目應當隸屬同一償債主體和專案方,
投資標的具有同一屬性且存在必然聯繫。子專案必須分
別開立財務帳戶,確定對應資產,不得相互佔用資金。
仲介服務機構應當對專業管理機構設立債權投資計畫的合法合
規性做出明確的判斷和結論,並出具相關證明檔,保證提供資
訊及時、真實、準確、完整。
第十三條 專業管理機構設立債權投資計畫,應當按照市場公允原則,綜
合考慮運營成本、履行職責等需要,收取產品管理費用。債權
投資計畫規模在 20 億元以下的,管理費率每年暫不低於
0.4%,債權投資計畫規模在 20 億元以上(含 20 億元)的,管
理費率每年暫不低於 0.3%,具體費率由當事人協商決定。專業
管理機構不得利用債權投資計畫資產進行利益輸送,不得採用
壓低費率標準、打折或者變相打折等手段,排擠市場對手,實
施惡性競爭。
第十四條 專業管理機構設立債權投資計畫,其業務規模必須與資本金相
適應。每設立一個債權投資計畫,應當從管理費年收入中計提
一定比例的風險準備金,計提比例暫不低於管理費收入的 10
%,主要用於賠償專業管理機構違法違規、違反受託合同、操
作錯誤、管理失職等,給債權投資計畫資產或者債權投資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