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11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P. 611
595
本條所稱一組投資項目是指經國務院批准的,風險可控、綜合償
債能力較強的項目。省級政府批准的專案,應當為已建成,且效
益良好,償債能力強。採用政府規費還款的,政府規費應當具有
法律依據和相應約束。
第十條 專業管理機構設立債權投資計畫,應當確定信用增級。信用增級
方式與償債主體還款來源相互獨立。信用增級可以採用以下方
式:
(一)A 類增級方式:國家專項基金、銀行提供本息全額無條件
不可撤銷連帶責任保證擔保,銀行省級分行必須提供總行
授權擔保的法律檔,並說明其擔保限額和已提供擔保額
度。
(二)B 類增級方式:上年末淨資產在 200 億元人民幣以上的上
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提供本息全額無條件
不可撤銷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並滿足下列條件:
1. 擔保人信用評級不得低於償債主體信用評級;
2. 擔保人全部擔保金額(含上述擔保)占其淨資產的比例
不得超過 50%;
3. 擔保人速動比率不得低於境內上市公司上年度行業平均
水準;
4. 擔保人和償債主體不得互保,償債主體母公司提供擔保
的,母公司淨資產不得低於償債主體淨資產的 1.5 倍;
5. 擔保合同必須在擔保人完成全部合法程式後方能生效,
擔保人為上市公司的,應當出具達到法定人數的董事簽
名的董事會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