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08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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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的專職崗位;
                               (二)信用評級部門或者崗位設置、評級系統、評級能力等達到
                                      監管規定標準。

                      第五條  專業管理機構開展債權投資計畫業務,應當配備專業人員,至少

                               滿足下列條件:
                               (一)具有投資、信貸、法律、會計、審計、資產評估、信用評
                                      級、風險管理等從業經驗,且不少於 20 人;

                               (二)具有 3 年以上項目投資、信貸管理經驗的人員,且不少於

                                      8 人;
                               (三)具有 5 年以上項目投資、信貸管理經驗和相關專業資質的
                                      中級以上管理人員,且不少於 4 人;

                               (四)具有 5 年以上信用評級經驗的人員,且不少於 3 人;

                               (五)具有債權投資計畫風險管理的人員,且不少於 3 人。
                      第六條  專業管理機構開展債權投資計畫業務,應當建立科學完善的制度

                               體系,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一)專案儲備庫制度。明確入庫標準,入庫專案公司治理規

                                      範,財務指標優於行業平均水準及相關監管規定要求,並
                                      對入庫專案實行動態管理;

                               (二)二元評級制度。建立適合自身特點的信用評級制度和評估
                                      模型,將信用評級分為主體評級和債項評級,明確風險限

                                      額和發行規模;
                               (三)專案評審制度。建立專案評審委員會,其中外部專家人數

                                      不少於委員會總人數的三分之一。評審委員保持獨立性;
                               (四)投資決策制度。按照授權管理規定的決策許可權和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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