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08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P. 608
592
公司的專職崗位;
(二)信用評級部門或者崗位設置、評級系統、評級能力等達到
監管規定標準。
第五條 專業管理機構開展債權投資計畫業務,應當配備專業人員,至少
滿足下列條件:
(一)具有投資、信貸、法律、會計、審計、資產評估、信用評
級、風險管理等從業經驗,且不少於 20 人;
(二)具有 3 年以上項目投資、信貸管理經驗的人員,且不少於
8 人;
(三)具有 5 年以上項目投資、信貸管理經驗和相關專業資質的
中級以上管理人員,且不少於 4 人;
(四)具有 5 年以上信用評級經驗的人員,且不少於 3 人;
(五)具有債權投資計畫風險管理的人員,且不少於 3 人。
第六條 專業管理機構開展債權投資計畫業務,應當建立科學完善的制度
體系,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一)專案儲備庫制度。明確入庫標準,入庫專案公司治理規
範,財務指標優於行業平均水準及相關監管規定要求,並
對入庫專案實行動態管理;
(二)二元評級制度。建立適合自身特點的信用評級制度和評估
模型,將信用評級分為主體評級和債項評級,明確風險限
額和發行規模;
(三)專案評審制度。建立專案評審委員會,其中外部專家人數
不少於委員會總人數的三分之一。評審委員保持獨立性;
(四)投資決策制度。按照授權管理規定的決策許可權和程式,
最終由股東大會、董事會或者由其授權的投資決策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