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04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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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規範保險機構股票投資業務的通知
保監發[2009]45 號
各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為支持資本市場改革發展,提高保險機構自主配置和投資管理能力,
現就進一步規範保險資金投資股票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改進股票資產配置管理。保險公司應當根據保險資金特性和償付能力
狀況,統一配置境內境外股票資產,合理確定股票投資規模和比例。
償付能力充足率達到 150%以上的,可以按照規定,正常開展股票投
資,償付能力充足率連續四個季度處於 100%到 150%之間的,應當調
整股票投資策略,償付能力充足率連續兩個季度低於 100%的,不得
增加股票投資,並及時報告市場風險,採取有效應對和控制措施。
二、強化股票池制度管理。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當建立禁選
池、備選池和核心池等不同層級的股票池,加強股票池的日常維護和
管理,提高研究支持能力,跟蹤分析市場狀況,密切關注上市公司變
化。已投資股票出現《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第十
四條規定情形的,應當按照授權及時處置,從可以投資票池中剔除。
三、建立公平交易制度。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當規範股票投資
公平交易行為,確保各類帳戶或者投資組合享有研究資訊、投資建議
和交易執行等公平機會。保險機構應當根據帳戶或者組合性質,配備
獨立的股票投資經理,嚴防帳戶之間的高位託盤、反向操作等利益輸
送。應當加強職業道德教育,建立股票投資相關人員及直系親屬的股
票帳戶申報制度,防範操作和道德風險。
四、依規運作控制總體風險。保險公司應當根據新會計準則及有關規定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