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02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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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所屬境內非保險類經濟實體的財務報告和所屬境外保險機構按
                                 所在國(地區)會計準則編製的財務報告應經會計師事務所審
                                 計。

                          (三)所屬非保險和境外機構本身屬於控股管理機構,不從事實體經

                                 營的,保險公司在報送該所屬機構財務報告的同時應報送其控
                                 股管理的下一級經濟實體的財務報告。

                          (四)不具備持續經營條件或已無法進行正常經營活動的所屬非保險
                                 和境外機構可以不報送財務報告,但保險公司應當向保監會附

                                 送專題報告,匯總說明該類機構上一會計年度的經營情況、清
                                 理整頓情況或清算情況。

                          (五)保監會依法對保險公司所屬非保險和境外機構的財務報告實施
                                 監管審核。對違反國家財會制度和監管法規的,保監會將根據

                                 監管職責實施查處,不屬於保監會職權範圍內的事項,移送其
                                 他監管部門查處。

                      三、其他事項
                          (一)凡投資有境內非保險類經濟實體和境外保險機構的保險公司,

                                 應於 2006 年 8 月 15 日前向保監會財務會計部報送以下材料:
                                 1.  所屬境內非保險類經濟實體和境外保險機構基本情況一覽

                                    表;
                                 2.  保險公司財會部門制定的長期股權投資管理制度、對所屬非

                                    保險和境外機構的財務管理辦法等相關內部管理制度;
                                 3.  所屬非保險和境外機構經審計後的 2005 年度財務報告。其

                                    中,電子文本通過電子郵件發送到 ac_jgc@circ.gov.cn。
                          (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向保監會財務會計部報告。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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