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02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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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屬境內非保險類經濟實體的財務報告和所屬境外保險機構按
所在國(地區)會計準則編製的財務報告應經會計師事務所審
計。
(三)所屬非保險和境外機構本身屬於控股管理機構,不從事實體經
營的,保險公司在報送該所屬機構財務報告的同時應報送其控
股管理的下一級經濟實體的財務報告。
(四)不具備持續經營條件或已無法進行正常經營活動的所屬非保險
和境外機構可以不報送財務報告,但保險公司應當向保監會附
送專題報告,匯總說明該類機構上一會計年度的經營情況、清
理整頓情況或清算情況。
(五)保監會依法對保險公司所屬非保險和境外機構的財務報告實施
監管審核。對違反國家財會制度和監管法規的,保監會將根據
監管職責實施查處,不屬於保監會職權範圍內的事項,移送其
他監管部門查處。
三、其他事項
(一)凡投資有境內非保險類經濟實體和境外保險機構的保險公司,
應於 2006 年 8 月 15 日前向保監會財務會計部報送以下材料:
1. 所屬境內非保險類經濟實體和境外保險機構基本情況一覽
表;
2. 保險公司財會部門制定的長期股權投資管理制度、對所屬非
保險和境外機構的財務管理辦法等相關內部管理制度;
3. 所屬非保險和境外機構經審計後的 2005 年度財務報告。其
中,電子文本通過電子郵件發送到 ac_jgc@circ.gov.cn。
(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向保監會財務會計部報告。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