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07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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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畫產品設立指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穩步推進保險資金以債權形式間接投資基礎設施專案,規範債

                                   權投資計畫產品設立業務,維護保險資產安全,根據《保險資金
                                   間接投資基礎設施專案試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畫管理指引(試行)》
                                   (以下簡稱管理指引)及有關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符合管理辦法和管理指引規定的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等
                                   專業管理機構(以下統稱專業管理機構),可以作為發起人和管

                                   理人,依據信託原理,發起設立債權投資計畫,募集資金投資基
                                   礎設施專案。

                           第三條  專業管理機構設立債權投資計畫,應當遵循公平公正、誠實守

                                   信、勤勉盡責的原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指引規定,審慎開
                                   展業務。


                           第二章  能力標準


                           第四條  專業管理機構開展債權投資計畫業務,除符合管理辦法和管理指
                                   引規定外,還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一)建立專業管理體制,設立專門的子公司或者事業部。子公

                                          司必須具有完善的制度體系,健全的公司治理,有效的決

                                          策機制,規範的操作流程,清晰的責任追究等制度,並設
                                          置專案儲備、投資審查、投資管理、信用評級、運營保
                                          障、風險管理、法律諮詢等職能部門。事業部至少具有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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