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07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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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畫產品設立指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穩步推進保險資金以債權形式間接投資基礎設施專案,規範債
權投資計畫產品設立業務,維護保險資產安全,根據《保險資金
間接投資基礎設施專案試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畫管理指引(試行)》
(以下簡稱管理指引)及有關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符合管理辦法和管理指引規定的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等
專業管理機構(以下統稱專業管理機構),可以作為發起人和管
理人,依據信託原理,發起設立債權投資計畫,募集資金投資基
礎設施專案。
第三條 專業管理機構設立債權投資計畫,應當遵循公平公正、誠實守
信、勤勉盡責的原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指引規定,審慎開
展業務。
第二章 能力標準
第四條 專業管理機構開展債權投資計畫業務,除符合管理辦法和管理指
引規定外,還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一)建立專業管理體制,設立專門的子公司或者事業部。子公
司必須具有完善的制度體系,健全的公司治理,有效的決
策機制,規範的操作流程,清晰的責任追究等制度,並設
置專案儲備、投資審查、投資管理、信用評級、運營保
障、風險管理、法律諮詢等職能部門。事業部至少具有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