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09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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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批。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兼任項目評審委員的比例,不
超過投資決策委員會總人數的 20%;
(五)投資問責制度。建立 “失職問責、盡職免責、獨立問責”的
機制,所有專案參與人員在各自職責範圍內,承擔相應管
理責任。
第七條 專業管理機構開展債權投資計畫業務,應當建立相互制衡的運作
機制,至少滿足下列條件:
(一)實行評審、決策、投資與監督嚴格分離;
(二)制定規範的操作流程,基本包括:項目儲備、盡職調查、
信用評級、專案評估、交易結構設計、決策審批、組織實
施、後續管理;
(三)明確業務崗位職責,嚴格按照授權範圍和規定程式操作。
第三章 設立規範
第八條 專業管理機構必須以資金安全為前提,選擇償債主體。償債主體
是指按照投資合同約定支付投資收益和償還投資成本的法人主
體,可以是項目方,也可以是項目方的母公司或者實際控制人。
償債主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中國境內、境外主機板上市的公司或者上市公司的實際
控制人,中央大型企業(集團);
(二)連續兩個會計年度資產負債率、速動比率、經營現金流與
負債比率、主營業務利潤率、淨資產收益率、利息保障倍
數和財務杠杆倍數等指標,達到境內上市公司上年度行業
平均水準;
(三)具有監管機構認可的信用評級機構,出具的信用狀況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