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01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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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所屬非保險和境外機構的會計核算、籌資、投資、資金收益
分配、預算、業績考核等財務管理活動納入公司整體財務管理
的框架中,在符合公司治理原則的前提下,切實履行對所屬非
保險和境外機構應盡的財務監督職責。
(三)保險公司應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加強對長期股權投資尤其
是所屬非保險和境外機構的長期股權的日常管理,將有關管理
制度和辦法報保監會財務會計部備案。有關制度和辦法修訂
後,應向保監會及時更新備案材料。
(四)保險公司應當將其長期股權投資有關的重大財務決策、事項,
以及所屬非保險和境外機構有可能對保險公司財務狀況和償付
能力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及時向保監會報告。與長期股權投
資有關的重大財務決策、事項包括:轉讓所屬非保險和境外機
構股權;投資設立或參股非保險類經濟實體或境外機構;所屬
非保險和境外機構上市融資等。可能對保險公司財務狀況和償
付能力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包括所屬非保險和境外機構發生嚴
重虧損或進行重大債務重組等。
(五)對於不具備持續經營條件或已無法進行正常經營活動的所屬非
保險和境外機構(例如停業、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被監管部門接
管等),保險公司應當加強清理整頓工作,並將有關情況及時
向保監會報告。
二、建立財務報告的定期報告、外部審計和監管審核制度
(一)各保險公司於每年 4 月 30 日前,向保監會財務會計部報送所屬
非保險和境外機構上一會計年度的財務報告的紙質文本和電子
文本。其中,境外保險機構的財務報告應分別按照中國會計準
則和境外機構所在國(地區)會計準則編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