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18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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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增加保險機構債券投資品種的通知
保監發[2009]42 號
各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為促進保險業務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保險機構投資者債券投資管理
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我會決定調整債券投資政策,拓
寬投資範圍,增加投資品種,改善資產配置,防範資金運用風險。現將有
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增加部分債券投資品種
(一)《暫行辦法》第八條所指政府債券,增加財政部代理發行、代
辦兌付的地方政府債券。
(二)《暫行辦法》第二十八條所指企業(公司)債券,增加境內市
場發行的中期票據等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大型國有企業
在香港市場發行的債券、可轉換債券等無擔保債券。
保險機構應當按照資產負債匹配管理原則,統籌配置境內、境外債
券品種。
二、投資有關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比例規定
(一)投資財政部代理發行、代辦兌付地方政府債券的比例,參照
《暫行辦法》第八條執行。
(二)投資無擔保債券計入企業(公司)債券的餘額,按照《暫行辦
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執行,其中,投資有關無擔
保債券的餘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機構上季末總資產的 15%。
(三)投資境內市場發行人為中央大型企業(集團)、具有國內信用
評級機構評定 AAA 級或者相當於 AAA 級長期信用級別的同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