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20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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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保險機構應當堅持審慎原則,綜合考慮資本實力、償付能力和風險承
                          受能力,合理配置交易、可供出售和持有到期等資產類別,降低公允

                          價值大幅波動產生的不利影響,  保持投資政策的連續性和收益的穩定
                          性。《暫行辦法》有關投資餘額按成本價格計算的規定,調整為按新

                          會計準則的規定執行。
                      六、中國保監會將依法對保險機構債券投資業務進行監管。保險機構違反
                          法律法規及本通知規定的,中國保監會將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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