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24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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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處理有關保險合同糾紛問題的意見
保監發[2001]74 號
機關各部門,各保監辦、保監辦籌備組:
在日常監管工作中,保監會及派出機構經常遇到當事人、司法裁判機
關關於保險合同糾紛中具體問題的諮詢、請示等,內容涉及條款解釋、保
險監管部門規範性檔的效力及其他有關訴訟事宜。為進一步明確保險監管
職能,提高監管工作效率,現提出處理此類問題的有關意見:
一、對於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爭議,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
不負責裁定,因此引起的投訴案件,保監會可以督促保險公司積極與
被保險人協商解決;對於因保險合同引起的訴訟、仲裁等司法裁判程
式,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不介入。
二、對於保險合同當事人關於具體保險合同糾紛的諮詢或請示,保監會及
其派出機構不做正式答覆;對於法院、檢察院、仲裁機構等司法裁判
機關的司法協助請求或諮詢,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進行配合。
三、對於保監會制定的基本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保險合同當事人或法
院、仲裁機構等部門請求諮詢的,保監會相關業務部門應當作出解釋
答覆;對於保險公司制定使用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保監會及其派
出機構不負責解釋。
四、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制定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檔時,應當避免對被保險
人與保險公司之間的民事法律關係構成不當干預;在制定、審批、備
案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時,應當從保護被保險人利益出發,依據公平
和誠實信用原則進行監督審查。
二○○一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