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19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P. 619
603
期單品種無擔保債券的份額,不得超過該期單品種發行額的
20%,且餘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機構上季末總資產的 5%。
投資境內市場發行人為其他類型企業、屬於國家產業政策支持
行業、具有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 AAA 級或者相當於 AAA 級
長期信用級別的同一期單品種無擔保債券的份額,不得超過該
期單品種發行額的 5%,且餘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機構上季末總資
產的 1%。
(四)投資香港市場發行人為大型國有企業、具有國際公認信用評級
機構評定 A 級或者相當於 A 級以上信用級別的同一期單品種無
擔保債券的份額,不得超過該期單品種發行額的 5%,且餘額不
得超過該保險機構上季末總資產的 1%。
(五)投資同一企業發行的有擔保企業(公司)債券和無擔保債券的
餘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保險機構上季末總資產的 10%,且不得
超過該企業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淨資產的 20%。
(六)投資政策性銀行發行的金融債和次級債,政策性銀行轉型之前
發行的人民幣債券,投資比例按照《暫行辦法》第十三條規定
執行,轉型之後發行的人民幣債券,根據有關部門規定,投資
比例按《暫行辦法》第十三條或者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規定
執行。
三、保險機構投資無擔保債券,必須建立資金託管機制,內部信用風險評
估能力應當達到監管規定標準,並確定投資無擔保債券風險限額,即
時監控信用風險敞口,定期分析報告有關風險狀況。
四、保險機構應當根據償付能力變化,調整無擔保債券投資規模。季度償
付能力充足率低於 150%的,不得投資無擔保債券;連續兩個季度償付
能力充足率降至 150%以下的,不得增持無擔保債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