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19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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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單品種無擔保債券的份額,不得超過該期單品種發行額的
                                      20%,且餘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機構上季末總資產的 5%。

                                      投資境內市場發行人為其他類型企業、屬於國家產業政策支持
                                      行業、具有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 AAA 級或者相當於 AAA 級

                                      長期信用級別的同一期單品種無擔保債券的份額,不得超過該
                                      期單品種發行額的 5%,且餘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機構上季末總資
                                      產的 1%。

                               (四)投資香港市場發行人為大型國有企業、具有國際公認信用評級

                                      機構評定 A 級或者相當於 A 級以上信用級別的同一期單品種無
                                      擔保債券的份額,不得超過該期單品種發行額的 5%,且餘額不
                                      得超過該保險機構上季末總資產的 1%。

                               (五)投資同一企業發行的有擔保企業(公司)債券和無擔保債券的

                                      餘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保險機構上季末總資產的 10%,且不得
                                      超過該企業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淨資產的 20%。

                               (六)投資政策性銀行發行的金融債和次級債,政策性銀行轉型之前
                                      發行的人民幣債券,投資比例按照《暫行辦法》第十三條規定

                                      執行,轉型之後發行的人民幣債券,根據有關部門規定,投資
                                      比例按《暫行辦法》第十三條或者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規定

                                      執行。
                           三、保險機構投資無擔保債券,必須建立資金託管機制,內部信用風險評

                               估能力應當達到監管規定標準,並確定投資無擔保債券風險限額,即
                               時監控信用風險敞口,定期分析報告有關風險狀況。

                           四、保險機構應當根據償付能力變化,調整無擔保債券投資規模。季度償
                               付能力充足率低於 150%的,不得投資無擔保債券;連續兩個季度償付

                               能力充足率降至 150%以下的,不得增持無擔保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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