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8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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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督辦行政許可事項的處理;
(五)統一送達保險行政許可決定、保險行政許可證件。
第十一條 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在機關網站上公佈受理機構的位
址和聯繫方式。
第十二條 受理機構應當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在固定的辦公場所內,統一
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第十三條 受理機構應當在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的辦公場所內,陳列下列材
料,供公眾查閱:
(一)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
(二)實施行政許可事項的條件、程式和期限等規定;
(三)需要申請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
(四)格式申請書的示範文本。
申請人要求對前款規定的公示內容予以說明的,受理機構應當
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資訊。
第十四條 受理機構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
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
請人不予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中國保監會或者派出機構職權範圍
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
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
當場更正,並要求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確認;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
在五日內製作補正材料通知書,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