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8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P. 58

42





                               (四)督辦行政許可事項的處理;
                               (五)統一送達保險行政許可決定、保險行政許可證件。

                      第十一條  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在機關網站上公佈受理機構的位
                                 址和聯繫方式。

                      第十二條  受理機構應當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在固定的辦公場所內,統一
                                 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第十三條  受理機構應當在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的辦公場所內,陳列下列材
                                 料,供公眾查閱:

                                 (一)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
                                 (二)實施行政許可事項的條件、程式和期限等規定;
                                 (三)需要申請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

                                 (四)格式申請書的示範文本。

                                 申請人要求對前款規定的公示內容予以說明的,受理機構應當
                                 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資訊。

                      第十四條  受理機構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
                                 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
                                        請人不予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中國保監會或者派出機構職權範圍
                                        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

                                        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

                                        當場更正,並要求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確認;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

                                        在五日內製作補正材料通知書,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