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9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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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內容;
(五)申請事項屬於中國保監會或者派出機構職權範圍,申請
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
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受理機構不能當場作出是否受理決定的,收到申請人的申請材
料後,應當向申請人出具收文回執和列明材料名稱的清單。
第十五條 受理機構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應當出具加蓋行政許
可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受理機構應當將收到完整材料之日作為受理憑證上的註明日
期。
第十六條 受理機構應當在補正材料通知書、受理決定或者不予受理決定
的作出之日,告知申請人領取有關書面憑證。
申請人拒絕領取的,受理機構可以郵寄送達。
第十七條 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
查。
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時,發現行
政許可事項直接關係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係
人。申請人、利害關係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中國保監會及
其派出機構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第十八條 申請人在行政許可申請受理之後、行政許可決定作出之前,提
交補充申請材料的,行政許可的期限應當自受理機構收到補充
申請材料之日起重新計算。
第十九條 申請人在行政許可申請受理之後、行政許可決定作出之前,撤
回行政許可申請的,應當向受理機構提交書面申請,中國保監
會或者派出機構應當及時終止對行政許可申請的審查,並將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