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9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P. 59

43





                                            全部內容;
                                      (五)申請事項屬於中國保監會或者派出機構職權範圍,申請

                                            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
                                            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受理機構不能當場作出是否受理決定的,收到申請人的申請材
                                      料後,應當向申請人出具收文回執和列明材料名稱的清單。

                           第十五條  受理機構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應當出具加蓋行政許
                                      可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受理機構應當將收到完整材料之日作為受理憑證上的註明日
                                      期。

                           第十六條  受理機構應當在補正材料通知書、受理決定或者不予受理決定
                                      的作出之日,告知申請人領取有關書面憑證。

                                      申請人拒絕領取的,受理機構可以郵寄送達。
                           第十七條  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

                                      查。
                                      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時,發現行

                                      政許可事項直接關係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係
                                      人。申請人、利害關係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中國保監會及

                                      其派出機構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第十八條  申請人在行政許可申請受理之後、行政許可決定作出之前,提

                                      交補充申請材料的,行政許可的期限應當自受理機構收到補充
                                      申請材料之日起重新計算。

                           第十九條  申請人在行政許可申請受理之後、行政許可決定作出之前,撤
                                      回行政許可申請的,應當向受理機構提交書面申請,中國保監

                                      會或者派出機構應當及時終止對行政許可申請的審查,並將行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