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6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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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辦法
保監會令[2004]5 號
第一條 為了規範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及中
國保監會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派出機構)行政許可的實施,提高
保險監管效率,維護公民、保險機構、其他法人和組織的合法權
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
險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許可,是指中國保監會或者派出機構,根據法
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的授權,對公民、保險機構、其他法
人或者組織的申請,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第三條 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許可
權、範圍、條件和程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則,
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第四條 中國保監會可以制定規章,授權派出機構實施行政許可。派出機
構在規章的授權範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
中國保監會可以制定規範性檔,委託派出機構實施行政許可。派
出機構根據中國保監會的委託,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以中國保監
會的名義,中國保監會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條 中國保監會制定規章和規範性檔不得設定行政許可。派出機構制
定規範性檔,不得設定行政許可,也不得對實施行政許可作出具
體規定。
第六條 中國保監會的規章和規範性檔,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
決定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範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