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6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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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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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為了規範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及中

                               國保監會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派出機構)行政許可的實施,提高
                               保險監管效率,維護公民、保險機構、其他法人和組織的合法權

                               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
                               險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許可,是指中國保監會或者派出機構,根據法
                               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的授權,對公民、保險機構、其他法

                               人或者組織的申請,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第三條  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許可

                               權、範圍、條件和程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則,
                               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第四條  中國保監會可以制定規章,授權派出機構實施行政許可。派出機
                               構在規章的授權範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

                               中國保監會可以制定規範性檔,委託派出機構實施行政許可。派

                               出機構根據中國保監會的委託,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以中國保監
                               會的名義,中國保監會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條  中國保監會制定規章和規範性檔不得設定行政許可。派出機構制

                               定規範性檔,不得設定行政許可,也不得對實施行政許可作出具
                               體規定。

                      第六條  中國保監會的規章和規範性檔,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
                               決定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範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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