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0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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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許可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
                      第二十條  中國保監會授權或者委託派出機構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

                                 請進行初審的,應當同時授權或者委託派出機構統一受理行政
                                 許可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和行政許可證件。

                                 派出機構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完成初步審查,將初審意見和申請
                                 材料提交中國保監會。中國保監會不得另行要求申請人提供申
                                 請材料。

                      第二十一條  中國保監會授權或者委託派出機構實施行政許可,不得延長

                                   行政許可的法定期限。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中國保監會或者派出

                                   機構應當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中國保監會或者派
                                   出機構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

                                   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覆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的權利。

                                   中國保監會或者派出機構應當在法定期限內作出准予或者不
                                   予行政許可的決定。

                      第二十三條  中國保監會或者派出機構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需要頒發
                                   保險許可證件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加蓋中國保監會印章的

                                   保險許可證件。
                      第二十四條  中國保監會或者派出機構的行政許可決定、保險許可證件,

                                   由受理機構統一送達。
                                   受理機構應當在行政許可的決定作出之日起 10 日內,送達申

                                   請人。中國保監會或者派出機構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
                                   需要頒發保險許可證件的,受理機構應當在決定作出之日起

                                   10 日內將保險許可證件送達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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