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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的法定條件或者標準的。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監會或者派出機構應當依法辦理行政
許可的註銷手續:
(一)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賦予公民保險行業特定資格,該公民死亡或者喪失行
為能力的;
(三)被許可的法人或者組織依法終止的;
(四)行政許可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資格被依法吊銷
的;
(五)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規定的實施行政許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
節假日。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