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2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P. 62

46





                      第三十一條  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逐步建立健全監督制度,通過
                                   核查反映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有關材料,履行
                                   監督責任。

                                   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

                                   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填寫
                                   記錄單,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後歸檔。公眾有權查閱該記錄
                                   單。

                      第三十二條  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按照監管職責分工,對被許可

                                   人實施有效監督。
                                   派出機構應當對轄區內的被許可人實施有效監督。

                                   被許可人異地從事保險違法行為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派
                                   出機構進行查處。負責查處的派出機構應當將被許可人的違

                                   法事實、處理結果抄告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和被許
                                   可人所在地的派出機構。

                      第三十三條  中國保監會應當加強對派出機構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
                                   及時糾正行政許可實施中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保監會或者派出機構可以依法變更
                                   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

                                   (一)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修改或者廢止的;
                                   (二)中國保監會的規章或者規範性檔調整行政許可的條件

                                          或者標準的;
                                   (三)准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四)准予行政許可的行為對公共利益或者保險業發展有重
                                          大損害的;

                                   (五)被申請人的資格、條件發生重大變化,不符合行政許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