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2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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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逐步建立健全監督制度,通過
核查反映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有關材料,履行
監督責任。
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
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填寫
記錄單,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後歸檔。公眾有權查閱該記錄
單。
第三十二條 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按照監管職責分工,對被許可
人實施有效監督。
派出機構應當對轄區內的被許可人實施有效監督。
被許可人異地從事保險違法行為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派
出機構進行查處。負責查處的派出機構應當將被許可人的違
法事實、處理結果抄告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和被許
可人所在地的派出機構。
第三十三條 中國保監會應當加強對派出機構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
及時糾正行政許可實施中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保監會或者派出機構可以依法變更
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
(一)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修改或者廢止的;
(二)中國保監會的規章或者規範性檔調整行政許可的條件
或者標準的;
(三)准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四)准予行政許可的行為對公共利益或者保險業發展有重
大損害的;
(五)被申請人的資格、條件發生重大變化,不符合行政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