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1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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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
第二十五條 受理機構送達行政許可決定、保險許可證件,應當直接送
達,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
受理機構直接送達的,必須有送達回證,由申請人在送達回
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受理機構郵寄送達的,
必須保留郵寄憑證。郵寄憑證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
期。
第二十六條 受理機構無法直接送達或者郵寄送達行政許可決定的,可以
公告送達。
受理機構應當通過機關網站或者報紙,公告送達。自發出公
告之日起,經過 60 日,即視為送達。
第二十七條 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作出的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在
中國保監會文告或者機關網站上公開。
第二十八條 被許可人要求變更行政許可事項的,應當向作出行政許可決
定的機關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中國保監會或者派出
機構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在法定期限內,辦理變更手
續。
第二十九條 中國保監會制定實施行政許可的規章或者規範性檔,涉及重
大公共利益的,應當向社會公告,並舉行聽證。
第三十條 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係的,中國保
監會或者派出機構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
利害關係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在被告
知聽證權利之日起 5 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中國保監會或者派
出機構應當在 20 日內組織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