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1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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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
                           第二十五條  受理機構送達行政許可決定、保險許可證件,應當直接送
                                        達,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

                                        受理機構直接送達的,必須有送達回證,由申請人在送達回

                                        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受理機構郵寄送達的,
                                        必須保留郵寄憑證。郵寄憑證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
                                        期。

                           第二十六條  受理機構無法直接送達或者郵寄送達行政許可決定的,可以

                                        公告送達。
                                        受理機構應當通過機關網站或者報紙,公告送達。自發出公
                                        告之日起,經過 60 日,即視為送達。

                           第二十七條  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作出的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在

                                        中國保監會文告或者機關網站上公開。
                           第二十八條  被許可人要求變更行政許可事項的,應當向作出行政許可決

                                        定的機關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中國保監會或者派出
                                        機構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在法定期限內,辦理變更手
                                        續。

                           第二十九條  中國保監會制定實施行政許可的規章或者規範性檔,涉及重
                                        大公共利益的,應當向社會公告,並舉行聽證。

                           第三十條  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係的,中國保
                                      監會或者派出機構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

                                      利害關係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在被告
                                      知聽證權利之日起 5 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中國保監會或者派

                                      出機構應當在 20 日內組織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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