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7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P. 57
41
定,但應當遵循下列要求:
(一)不得增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的其他條件;
(二)明確列舉行政許可的條件;
(三)明確列舉需要申請人提供的材料;
(四)不得列舉與申請行政許可事項無直接關係的條件和材料。
第七條 中國保監會制定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規範性檔,應當予以公佈,
並及時在中國保監會文告或者全國發行的報紙上刊登。
第八條 保險行業特定資格的考試,由中國保監會統一實施,公開舉行。
派出機構不得另行增設考試。
中國保監會應當事先公佈資格考試的條件、辦法、考試科目以及
考試大綱。通過考試、符合其他法定條件的,中國保監會應當發
給加蓋中國保監會印章的資格證明。
保險行業特定資格的許可程式,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
定。
第九條 中國保監會或者派出機構實施行政許可,需要申請人採用格式文
本的,應當向申請人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書的格式文本。
中國保監會應當在機關網站上,公佈行政許可事項以及行政許可
申請書的格式文本,方便申請人查詢下載。
第十條 中國保監會辦公廳和派出機構辦公室是統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的
機構(以下簡稱受理機構)。受理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統一受理屬於中國保監會或者派出機構職權範圍內的行政
許可申請;
(二)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進行初步審查,並可以就是否受理提
出建議;
(三)受理社會公眾對保險行政許可有關問題的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