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1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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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繳存保證金,應當自批准設立之日起 30 日內,按註冊資本
或出資額的 5%繳存。增加註冊資本或出資額,應當相應增加保
證金數額。
(二)保險公估機構的保證金應當以銀行存款的形式專戶存儲到全國
性的商業銀行。保證金存款協定中應當約定:“未經中國保監會
書面批准,保險公估機構不得擅自動用和處置保證金。銀行未
盡審查義務的,應當在被動用保證金額度內對保險公估機構的
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三)保險公估機構應當自保證金專戶存儲到商業銀行之日起 10 日
內,將保證金存款協定影本報送當地派出機構。投保職業責任
保險,應當自投保之日起 10 日內,將保險單影本報送當地派出
機構。保險公估機構應當在每年 1 月 31 日前,向當地派出機構
報送有關上年度機構保證金、職業責任保險管理情況的報告。
各派出機構應當於 2 月底前向中國保監會上報當地保險公估機
構保證金和職業責任保險管理情況的報告。
五、關於高級管理人員資格管理
(一)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保險公司、
其他保險公估機構或者存在潛在利益衝突的機構中兼職。
(二)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在保險公估機構及
其分支機構內部同級調動,或者由高級別職務向低級別職務調
動的,不需要重新進行任職資格核准。
(三)保險公估機構決定免除其高級管理人員職務或者同意其辭職
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自決定作出之日起自動失效。
(四)保險公估機構任免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 5 日
內,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