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6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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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度。
                          (三)保險仲介機構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保險公司要求,管理交強
                                 險單證和交強險標誌,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四)保險仲介機構銷售交強險應執行全國統一費率方案,嚴禁擅自

                                 提高或降低保險費。在交強險費率浮動辦法實施前,嚴禁浮動
                                 交強險保險費。

                          (五)保險仲介機構應將交強險仲介業務與其他保險仲介業務分開管
                                 理、單獨核算,並建立交強險仲介業務台賬制度,按保單號逐

                                 筆登記交強險仲介業務。
                          (六)保險仲介機構應按照與保險公司協議或投保人要求,及時全額

                                 向保險公司解付或結轉保費;嚴格執行《關於加強機動車交通
                                 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管理的通知》(保監發[2006]71 號)規定

                                 的交強險手續費標準;按照有關規定在取得手續費時據實開具
                                 “保險仲介服務統一發票”,並進行會計處理。

                      三、保險仲介機構應誠信規範經營,為投保人提供便捷優質的交強險仲介
                          服務

                          (一)保險仲介機構在為投保人提供交強險仲介服務過程中,應當嚴
                                 格遵守法律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杜絕欺詐、誤導現

                                 象的發生。
                          (二)與具備交強險經營資格的保險公司有交強險業務關係的保險仲

                                 介機構不得拒絕為投保人辦理交強險投保服務。保險仲介機構
                                 不得強制投保人購買指定保險公司的交強險,不得誘導、誤導

                                 投保人在責任限額內重複投保,不得在銷售交強險時強制投保
                                 人購買其他保險產品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條件的要求。在投保人

                                 自願的前提下,保險仲介機構應為投保人提供優質、便捷、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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