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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保險代理機構超出代理業務範圍經營問題的復函
保監廳函[2007]178 號
江蘇保監局:
你局《關於保險代理機構超出代理業務範圍經營如何處理的請示》收
悉。經研究,函複如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八十一
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行政許可,擅自從事依法應當取得行政
許可的活動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採取措施予以制止,並依法給予行政處
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你局所報代理公司未經許可吸收存
款的行為,不屬保監會監管範疇,應當由其他金融監管部門作出處理,構
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