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5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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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保險公司投資企業債券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零五條的有關規定,經國

                                   務院批准,保險公司可以投資企業債券。為保證保險公司資金運
                                   用的流動性、安全性、盈利性,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債券是指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發行,且經監管部
                                   門認可的信用評級機構評級在 AA 級以上的企業債券。

                                   目前中國保監會認可的信用評級機構為中誠信國際信用評級有限
                                   公司、大公國際資信評估有限公司。其他評級公司須另行認可。

                           第三條  保險公司依本辦法買賣企業債券,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
                                   虧。

                           第四條  企業債券應由各保險公司總公司或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統一買賣,
                                   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不得買賣企業債券。

                           第五條  保險公司投資企業債券實行比例控制的辦法。保險公司購買的各
                                   種企業債券餘額按成本價格計算不得超過本公司上月末總資產的

                                   20%。
                                   保險公司同一期單品種企業債券持有量不得超過該期單品種企業

                                   債券發行額的 15%或保險公司上月末總資產的 2%,兩者以低者為
                                   準。

                           第六條  保險公司在滬、深證券交易所、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買賣債券,
                                   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及業務規則。

                           第七條  保險公司經批准開辦的投資連結保險可以設立投資企業債券比例
                                   最高為該帳戶總資產 100%的投資帳戶,萬能壽險可以設立投資企

                                   業債券比例最高為該帳戶總資產 80%的投資帳戶。投資帳戶的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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