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5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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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投資企業債券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零五條的有關規定,經國
務院批准,保險公司可以投資企業債券。為保證保險公司資金運
用的流動性、安全性、盈利性,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債券是指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發行,且經監管部
門認可的信用評級機構評級在 AA 級以上的企業債券。
目前中國保監會認可的信用評級機構為中誠信國際信用評級有限
公司、大公國際資信評估有限公司。其他評級公司須另行認可。
第三條 保險公司依本辦法買賣企業債券,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
虧。
第四條 企業債券應由各保險公司總公司或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統一買賣,
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不得買賣企業債券。
第五條 保險公司投資企業債券實行比例控制的辦法。保險公司購買的各
種企業債券餘額按成本價格計算不得超過本公司上月末總資產的
20%。
保險公司同一期單品種企業債券持有量不得超過該期單品種企業
債券發行額的 15%或保險公司上月末總資產的 2%,兩者以低者為
準。
第六條 保險公司在滬、深證券交易所、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買賣債券,
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及業務規則。
第七條 保險公司經批准開辦的投資連結保險可以設立投資企業債券比例
最高為該帳戶總資產 100%的投資帳戶,萬能壽險可以設立投資企
業債券比例最高為該帳戶總資產 80%的投資帳戶。投資帳戶的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