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9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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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標準。
第五條 人壽保險公司最低償付能力額度為長期人身險業務最低償付能力
額度和短期人身險業務最低償付能力額度之和。
長期人身險業務是指保險期間超過 1 年的人身保險業務;短期人
身險業務是指保險期間為 1 年或 1 年以內的人身保險業務。
(一)長期人身險業務最低償付能力額度為下述兩項之和:
1. 投資連結類產品期末壽險責任準備金的 1%和其他壽險
產品期末壽險責任準備金的 4%;
上款所指的壽險責任準備金,是指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法
定最低責任準備金。
2. 保險期間小於 3 年的定期死亡保險風險保額的 0.1%,保
險期間為 3 年到 5 年的定期死亡保險風險保額的 0.15
%,保險期間超過 5 年的定期死亡保險和其他險種風險
保額的 0.3%。
在統計中未對定期死亡保險區分保險期間的,統一按風險保額的
0.3%計算。
風險保額為有效保額減去期末責任準備金,其中有效保額是指若
發生了保險合同中最大給付額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需支付的最
高金額;期末責任準備金為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法定最低責任準備
金。
(二)短期人身險業務最低償付能力額度的計算適用第四條的規
定。
第六條 再保險公司最低償付能力額度等於其財產保險業務和人身保險業
務分別按照本規定第四、五條規定計算的最低償付能力額度之
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