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9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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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的標準。
                           第五條  人壽保險公司最低償付能力額度為長期人身險業務最低償付能力
                                   額度和短期人身險業務最低償付能力額度之和。

                                   長期人身險業務是指保險期間超過 1 年的人身保險業務;短期人

                                   身險業務是指保險期間為 1 年或 1 年以內的人身保險業務。
                                   (一)長期人身險業務最低償付能力額度為下述兩項之和:

                                          1.  投資連結類產品期末壽險責任準備金的 1%和其他壽險
                                             產品期末壽險責任準備金的 4%;

                                             上款所指的壽險責任準備金,是指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法
                                             定最低責任準備金。

                                          2.  保險期間小於 3 年的定期死亡保險風險保額的 0.1%,保
                                             險期間為 3 年到 5 年的定期死亡保險風險保額的 0.15

                                             %,保險期間超過 5 年的定期死亡保險和其他險種風險
                                             保額的 0.3%。

                                   在統計中未對定期死亡保險區分保險期間的,統一按風險保額的
                                   0.3%計算。

                                   風險保額為有效保額減去期末責任準備金,其中有效保額是指若
                                   發生了保險合同中最大給付額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需支付的最

                                   高金額;期末責任準備金為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法定最低責任準備
                                   金。

                                   (二)短期人身險業務最低償付能力額度的計算適用第四條的規
                                          定。

                           第六條  再保險公司最低償付能力額度等於其財產保險業務和人身保險業
                                   務分別按照本規定第四、五條規定計算的最低償付能力額度之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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