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8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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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
保監會令(2003)1 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保險公司的監督管理,維護被保險人利益,促進保險事
業健康、穩定、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制
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保險公司,是指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資
保險公司、外資獨資保險公司、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和外國保險公
司分公司。
第三條 保險公司應當根據保障被保險人利益、保證償付能力的原則,穩
健經營,確保實際償付能力額度隨時不低於應具備的最低償付能
力額度。
第二章 償付能力額度
第四條 財產保險公司應具備的最低償付能力額度為下述兩項中數額較大
的一項:
(一)最近會計年度公司自留保費減營業稅及附加後 1 億元人民
幣以下部分的 18%和 1 億元人民幣以上部分的 16%;
(二)公司最近 3 年平均綜合賠款金額 7000 萬元以下部分的 26%
和 7000 萬元以上部分的 23%。
綜合賠款金額為賠款支出、未決賠款準備金提轉差、分保賠款支
出之和減去攤回分保賠款和追償款收入。
經營不滿三個完整會計年度的保險公司,採用本條第(一)項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