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6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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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合併、撤銷、變更應符合我會的有關規定。
                               分紅保險或其他獨立核算的保險產品,投資企業債券的比例不得
                               超過本產品上月末資產的 20%。

                      第八條  保險公司未按本辦法規定買賣企業債券的,中國保監會可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及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行政處罰。
                      第九條  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適用本辦法。
                      第十條  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修訂亦同。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保險公司購買中央企業債券管理

                                 辦法》(保監發[2003]9 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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