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0 立、合併、撤銷、變更應符合我會的有關規定。 分紅保險或其他獨立核算的保險產品,投資企業債券的比例不得 超過本產品上月末資產的 20%。 第八條 保險公司未按本辦法規定買賣企業債券的,中國保監會可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及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行政處罰。 第九條 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適用本辦法。 第十條 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修訂亦同。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保險公司購買中央企業債券管理 辦法》(保監發[2003]9 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