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0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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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變更名稱、住所的,應當自工商變
更登記作出之日起 5 日內,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
構。申請換發許可證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 申請報告;
2. 加蓋公司印章的工商營業執照影本;
3. 中國保監會指定報紙上的公告;
4. 許可證原件。
三、關於市場退出管理
(一)保險公估機構申請解散的,應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材料:
1. 申請報告;
2. 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全體合夥人關於解散、清算事項的決
議;
3. 清算方案;
4. 許可證原件。
(二)保險公估分支機構申請解散的,應向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提交
下列材料:
1. 申請報告;
2. 總公司關於分支機構解散的證明文件;
3. 清算方案;
4. 許可證原件。
(三)保險公估機構被依法撤銷的,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依照法定
程式組織清算,並向中國保監會提交清算報告。被依法宣告破
產的,應向中國保監會提交相關的檔。
四、關於保證金管理
(一)保險公估機構應當繳存保證金或投保職業責任保險。保險公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