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0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P. 440

424





                          (四)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變更名稱、住所的,應當自工商變
                                 更登記作出之日起 5 日內,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
                                 構。申請換發許可證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 申請報告;

                                 2. 加蓋公司印章的工商營業執照影本;
                                 3. 中國保監會指定報紙上的公告;
                                 4. 許可證原件。

                      三、關於市場退出管理

                          (一)保險公估機構申請解散的,應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材料:
                                 1. 申請報告;

                                 2. 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全體合夥人關於解散、清算事項的決
                                   議;

                                 3. 清算方案;
                                 4. 許可證原件。

                          (二)保險公估分支機構申請解散的,應向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提交
                                 下列材料:

                                 1. 申請報告;
                                 2. 總公司關於分支機構解散的證明文件;

                                 3. 清算方案;
                                 4. 許可證原件。

                          (三)保險公估機構被依法撤銷的,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依照法定
                                 程式組織清算,並向中國保監會提交清算報告。被依法宣告破

                                 產的,應向中國保監會提交相關的檔。
                      四、關於保證金管理

                          (一)保險公估機構應當繳存保證金或投保職業責任保險。保險公估
   435   436   437   438   439   440   441   442   443   444   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