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6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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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保險代理(經紀)機構投保職業責任保險有關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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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保險代理公司,各保險經紀公司:

                          為進一步落實《保險法》和《保險代理機構管理規定》、《保險經紀
                      機構管理規定》,現就保險代理機構和保險經紀機構投保職業責任保險有
                      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險代理(經紀)機構投保的職業責任保險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
                          以申請免交保證金。

                          1.  職業責任保險條款應具備防範化解保險仲介機構員工(包括任何形
                             式受聘為其工作的人)在經營活動中因故意、過失或疏忽導致保險
                             代理(經紀)機構依法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的功能。

                          2.  保單對保險代理機構一次事故的賠償限額不得低於 100 萬元人民
                             幣,一年期保單的累計賠償限額不得低於 500 萬元人民幣,同時不

                             得低於保險代理機構上年營業收入的兩倍。
                          保單對保險經紀機構一次事故的賠償限額不得低於 500 萬元人民幣,
                          一年期保單的累計賠償限額不得低於 1000 萬元人民幣,同時不得低於

                          保險經紀機構上年營業收入的兩倍。
                      二、在保險代理(經紀)機構經營期間,應保持該項保險的有效性和連續

                          性,不論任何原因終止或者中斷職業責任保險的,應立即報告保監
                          會,並於終止或中斷之日起 5 日內按有關規定繳納保證金,同時將保
                          證金存款協定影本報中國保監會。

                      三、投保職業責任保險的保險代理(經紀)機構應當在每年 1 月 31 日前,
                          向中國保監會報送有關上年度本機構職業責任保險投保、變更和賠付

                          情況的專項報告。
                                                                           二○○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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