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6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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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保險代理(經紀)機構投保職業責任保險有關事宜的通知
保監發[2005]27 號
各保險代理公司,各保險經紀公司:
為進一步落實《保險法》和《保險代理機構管理規定》、《保險經紀
機構管理規定》,現就保險代理機構和保險經紀機構投保職業責任保險有
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險代理(經紀)機構投保的職業責任保險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
以申請免交保證金。
1. 職業責任保險條款應具備防範化解保險仲介機構員工(包括任何形
式受聘為其工作的人)在經營活動中因故意、過失或疏忽導致保險
代理(經紀)機構依法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的功能。
2. 保單對保險代理機構一次事故的賠償限額不得低於 100 萬元人民
幣,一年期保單的累計賠償限額不得低於 500 萬元人民幣,同時不
得低於保險代理機構上年營業收入的兩倍。
保單對保險經紀機構一次事故的賠償限額不得低於 500 萬元人民幣,
一年期保單的累計賠償限額不得低於 1000 萬元人民幣,同時不得低於
保險經紀機構上年營業收入的兩倍。
二、在保險代理(經紀)機構經營期間,應保持該項保險的有效性和連續
性,不論任何原因終止或者中斷職業責任保險的,應立即報告保監
會,並於終止或中斷之日起 5 日內按有關規定繳納保證金,同時將保
證金存款協定影本報中國保監會。
三、投保職業責任保險的保險代理(經紀)機構應當在每年 1 月 31 日前,
向中國保監會報送有關上年度本機構職業責任保險投保、變更和賠付
情況的專項報告。
二○○五年三月十日